

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完成了第七次修正,2019年1月1日就要施行。为配合新个税法施行,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扣缴申报办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可以说,国家从法律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从不同层级、不同纬度对个人的纳税义务、纳税办法作了完备的制度安排。近一段时期来,媒体宣传最多的是新个税法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以及扣除的具体方法,强调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减负,这虽然是新个税法的最大亮点,但是我们作为纳税义务人更要关注新法带来的风险,如何有效防控是每个人必须思考的问题。现笔者粗略梳理如下,权当抛砖引玉。
其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扣除方法、扣除限额和条件,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都需要由纳税人和配偶分摊扣除额度,而赡养老人的扣除,如果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也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尤其是对于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说是有“六项”,但实际操作层面上只有“五项”。
其二,我们要看到新个税法一大变化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扣除6万元费用及扣除项时是有影响的,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既取得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综合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对这方面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及其他有经营所得的人,可以利用该规定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
其三,对纳税人影响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增加规定了应当办理纳税申报。个税法修改前,个人是没有自行申报义务的,如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并不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新个税法则规定,纳税人至少有下列情形就要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未依照上述要求申报纳税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四,随着新个税法的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环境大变样。相关政府部门将陆续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互联共享;并且,各项社会保险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我们所有的工资所得将要依法计交社会保险费,再也无法按社会平均工资交费了。这将使得我们每个人的收入和费用支出无处遁形,因此,还要做好社保费用的征缴安排。
毫无疑问,新个税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施行事关你我的钱袋子,将对大家的经济生活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在努力挣钱的同时,如不关注依法、合理避税问题,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法律风险或麻烦。(江苏赛杰BC.Game免费注册所 许芬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