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随着人们世俗观念的改变,“同志”出柜者越来越多,甚至有的同性恋者更进一步要求结婚登记,将爱情进行到底。对此,目前社会大概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坚决反对,觉得恋爱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的事,与同性无涉;二是中立态度,他人同性间尽管恋爱结婚,与我何干?三是赞成观点,认为同性恋者是性取向问题,就象有人右手拿筷吃饭但有人左手拿筷吃饭一样,属于个人生活方式或态度范畴,现代社会应当给予支持、理解、包容,甚至可以修改相关法律以便于“同志”结婚登记。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
2015年6月23日,长沙市“男同”孙文麟、胡明亮在家人的支持下到该市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结婚记,但工作人员以两人的结婚申请不合法定条件为由拒绝办理。而孙文麟、胡明亮则认为我国法律并无禁止同性结婚的明确规定,遂以芙蓉区民政局不予准许结婚登记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将芙蓉区民政局告上芙蓉区法院,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不予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违法。2016年4月13日,芙蓉区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驳回孙文麟、胡明亮起诉。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五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结婚登记仅限于男女双方,从而排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芙蓉区法院这一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一、同性恋形成的原因
同性恋英文表述是Homesexual,“男同”叫Gay,“女同”称Lesbian;汉语称同性恋为“同志”,其中又称“男同”是“断袖”,“女同”是“拉拉”、“蕾丝边”或“百合”等。同性恋一词是相对于异性恋而言的,最早由匈牙利人创设使用,是指对异性不能作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则将同性恋定义为“在同等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不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而对异性则缺乏或减弱性爱倾向,也有正常的性行为”, 该版本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中剔除,从而完成了我国对同性恋认知的历史性跨越。
事实上,不管远古还是现代,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同性恋一直存在于人类的繁衍过程中;所不同的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有的人为什么会对同性感兴趣呢?就同性恋形成原因,学术界至今尚无定论,大体上分为两种学派:一是先天遗传说,认为同性恋与生俱来,可能受基因、大脑结构等差异所形成,但尚无确实的证据支持;一是后天习得说,认为同性恋系个人成长环境影响所致,属于社会学范畴,涉及环境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等复杂的学科,但也尚无确凿证据支撑。
二、西方国家对待同性恋的态度
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总体上讲,西方国家较之东方国家更早采取开放和包容态度。以欧洲为例,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曲折的阶段。
(一)法无禁止即自由阶段。在人类文明的早期社会,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典型代表,那时候的同性恋是被欣赏的。我国著名学者李银河是研究同性恋的代表人物之一,她在书中说,“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人将同性恋作为教育的一个分支,鸡奸整整盛行了两个世纪,而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二)入罪阶段。基督教是明确反对同性恋的,“若男人与男人苟合,如同女人一样,这是可憎恶的,两人都会受到惩罚,他们罪有应得。”如利末记二十章第十三节就认为同性恋是违反人类天性的;公元4世纪初,随着基督教在古罗马逐渐盛行,统治者作为基督教的忠实信徒便将禁止同性恋写进了成文法。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的《民法大全》就规定:凡通奸和同性交媾者,一律治以死罪。在1861年英国法律规定同性恋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强制执行。在相当漫长的时期都将同性恋规定为犯罪行为。
(三)合法化阶段。人类社会对同性恋的认知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同性恋者也为自身权益不断抗争。二战后人权意识、人生而自由的观念加剧了同性恋合法化的进程。1950年后期,要求法律保护同性伴侣的呼声席卷欧洲大地。1989年,丹麦率先通过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随后,匈牙利、法国、西班牙和荷兰等国纷纷效仿,以立法形式保护同性婚姻。2000年12月7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明确禁止一切基于性取向问题的歧视,成为公开支持同性恋的第一个国际组织。目前,世界上已有包括荷兰、加拿大和美国在内的21个国家立法保护同性婚姻。
三、我国同性恋现状以及保障“同志”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我国同性恋现状特点是数量多、分布广且隐蔽性。曾有权威机构调查,我国“男同”比例约为5%,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以及文化包容性比较大的北京、上海、广东和江苏等地,人们对LGBT(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人群的态度由过去的排斥、遮遮掩掩,逐步变得宽容。2005年,央视播出记者柴静做的一期题为《以生命名义》的节目,这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次深入探讨有关“同性恋”和“同妻”群体的话题。李银河博士每年都会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要求修订婚姻法,力图使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受到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大多人尚不能接受或不能完全接受同性恋者,甚至认为同性恋者是性变态而歧视之,致使多数“同志”选择隐瞒性取向、压抑情绪,不能像异性恋者那样光明正大的恋爱、生活。
(二)我国对同性恋法律保护缺失。正是我国目前保障同性婚姻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才导致了上述孙、胡两“同志”的困扰,也导致了“互助婚姻”的存在。所谓“互助婚姻”,是指“同志”们迫于家庭或社会的压力而组成没有性关系的、形式意义上的婚姻,“男同”、“女同”办理结婚登记,但绝无夫妻生活之实;“男同”的妻子被称为“同妻”,“女同”的丈夫被称为“同夫”。如果“同志”们都选择“互助婚姻”倒也罢了,因彼此心照不宣可以相安无事。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男同”多于“女同”,故“同志”们的“互助婚姻”无法完全匹配。于是,有些不得不登记“结婚”的“同志”只好隐瞒自己的同性恋取向并选择正常性取向者结婚登记,从而引发了不少婚姻纠纷。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调研报告,近年来涉及同性恋的离婚案件中,原告(通常是正常性取向者)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以对方是同性恋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判决离婚,二是以对方隐瞒同性恋取向、涉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形式上的合法婚姻关系;三是不知情的正常性取向一方要求同性恋的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四是以离婚过错为由要求同性恋一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类案件,由于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承办法官十分困惑。
(三)针对我国同性恋法律保障立法建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结婚登记仅限于男女双方,从而排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也是本文引言部分所援引案例作为原告的“同志”败诉的症结所在。但同性恋合法化已然成为当今世界潮流,我国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可能也为时不远。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同性恋合法权益的保障可能不限于结婚登记,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立法、加以保护。一是要保障同性恋者人格尊严。多数同性恋者惧怕“出柜”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当今社会缺乏普遍的包容,加之立法保护的空白,致使“同志”们只好蜷缩在柜内。因此,我国应当制定法律保障同性恋的人格尊严不受歧视,同性恋者应当像普通人一样享受平等就业、参加社会活动及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侮辱同性恋者人格、损害其名誉的行为。二是要保护同性恋者隐私权。由于同性恋不是社会常态,容易引发媒体、公众的猎奇心态,进行大肆炒作、传播。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都有保护公民隐私的明确规定;同性恋者也属于公民,其性取向属于公民隐私也应当给予同等法律保护。三是要保护同性恋者婚姻自由权。传统的婚姻理论是建立在人类繁衍的基础上的,可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同性恋者追求个性解放的思潮。同性婚姻纯属个人自由,也未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尊重。因此,我国应当适时修订《婚姻法》,明确规定同性之间也可自愿登记结婚,并赋予与异性婚姻同样的包括子女领养、财产继承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让同性结婚有法可依。
总之,同性恋自古有之。我国野史记载,魏王与龙阳君,汉高祖与籍孺,毕沅与李桂官……都是好“同志”;一些世界著名学者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等,也都是同性恋者。美国电影《断背山》讲述的就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同志”间真挚相爱却被迫与异性结婚的故事。同性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即合理。就我国而言,保障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亟待立法。(江苏赛杰BC.Game免费注册所 钱明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