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正式施行。与旧消法相比,新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无疑有重大改进,笔者简要解读如下。
一、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举证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冰箱、空调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瑕疵争议一旦涉诉,经营者又不能举证证明该瑕疵是由消费者造成的,则推定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该规定体现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之中,即消费者如对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少数法律规定不能退货者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退货;而只需承担退货运费。其实,在多数西方国家,消费者即便购自商场的商品均可在一定期间内无条件退货;我国新消法虽将消费者无条件退货权限定在网络购物,但其进步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严格保护。该规定见于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每个消费者或多或少遭受过电话、短信、电邮等骚扰,个人信息外泄的罪魁祸首应该就是消费过程中获取了您个人信息的经营者。随着新消法的施行,相信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乱象将得以收敛。
四、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入法条。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经营者的霸气常见诸报道,如怀疑女子偷窃超市商品,就可随意非法搜身;而消费者即使清白,以往也难以得到物质赔偿。现在好了,新消法已明确了经营者这类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何为“严重精神损害”以及赔付标准等问题可能尚需进一步完善。
五、经营者失信将严惩。旧消法第四十九条就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规定可能已人尽皆知。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已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增加为三倍赔偿;并且,以500元为最低赔偿额度。而对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却仍向消费者提供并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则规定了损失加倍的惩罚性赔偿。这样的严惩态势,但愿对于商业欺诈直到遏制作用。
六、形象代言需慎重。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给名人形象代言敲响了警钟,相信某某名人再代言化妆品、保健品等攸关大众生命健康权利商品时需要详细了解产品性能了,产品一旦出问题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七、特定消协组织成为公益诉讼主体。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赋予了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后如遇毒奶粉、假羊肉等侵害消费大众的事件,上述消协应当第一时间向无良商家提起公益诉讼,以改变消费者个体势单力薄、难以成讼的局面。
八、制假售假不但重罚,还将进入信用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罚款上限已旧消法规定的1万元上调为50万元,并将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记录装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向全社会公布。新规大大提高了制假售假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是对目前假冒伪劣满天飞现象的迎头痛击。
总之,新消法在树立社会诚信、打击违法经营方面的立法理念十分明确。愿新消法背景下的芸芸众生能够吃得更加放心、用得更加舒心。新消法,让我们生活更美好! (江苏赛杰BC.Game免费注册所 严建坤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