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综观本次修法,堪称动作较大、意义积极,必将对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深远影响。笔者重点解读如下。
一、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其一,检察监督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原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虽只改了一个词,意义却非同寻常。按原来规定,检察院只对民事诉讼实行事后监督,即只对生效民事判决通过提出抗诉行使监督权;如今,检察院的监督权涵盖了立案、庭审以及执行的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实际上已变事后监督为事先或事中监督。其二,检察院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应予纠正或调解文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以及发现同级法院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均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从而突破了原民事诉讼法只有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模式,使得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贴近实际、更加有效。
二、扩大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范围,从案由上被限定在合同纠纷,从管辖法院连结因素上被限定在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或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五个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已将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案由扩大到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某些涉及继承或物的返还纠纷;另外,一个“等”字,也从理论上将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连结因素扩展到了上述五个方面以外,但具体如何操作可能尚有待相应司法解释作出说明。
三、增设专属管辖事由,规定公益诉讼主体。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认为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原则上均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第五十五条规定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如环保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更好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限制了公民代理诉讼范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将公民代理诉讼限定在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从制度上避免了某些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的人假“公民代理”收费敛财的不正常现象,将对法律服务市场略显混乱的局面进行法律整顿。
四、强调了鉴定人出庭义务。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由专家鉴定的制度安排本无可厚非,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是,专家不出庭见面,当事人的疑问无法在法庭上得以解决,而专家的鉴定意见却事实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终审判决,并且,某些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也确实存在问题;因此,当事人对此颇多怨言。现在好了,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法定条件,鉴定人出庭没商量,否则,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还要向付费方退还鉴定费用。并且第七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助阵,以打破鉴定专家的知识垄断。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将大大促进公正鉴定。
五、规范了诉讼证据交接手续。经历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能都有同感,鲜有人民法院对你提交的证据材料打收条的,即便你提交证据原件,他们也不会出收据。而一旦证据丢失,自然也说不清楚。但如果丢失了证据原件,就等于不战而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详尽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相信人民法院只收取证据材料不出具收据的做法,会成为历史。
六、革新送达方式。其一,扩展留置送达方式。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只有一种方式,即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可能往往邀请不到现场见证人,从而使留置送达难以依法实施。因此,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有针对性地作了修改,增加了“留置送达”方式,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发生送达的法律后果。其二,某些法律文书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传真、电邮等快捷、经济的通讯方式,已为现代社会所广泛接受并采用;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也应当与时俱进。所以,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后、除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也可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送达。其三,适当简化涉外送达。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涉外邮寄或公告中“视为送达”的法定期间,均从原来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使涉外送达程序有所简化,提高了涉外民事诉讼的效率。
七、节约司法资源。其一,约定简易程序写入法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在保留法定简易程序案件外,还规定凡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法定简易程序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双方自主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解决纠纷。其二,小标的案件一审终结。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法定简易程序案件,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从制度上避免了小额案件缠讼的可能。譬如,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0000元,那么,凡标的额在12000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将不再可以上诉。其三,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已遍布我国街道、乡镇,为消弥民间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取得既判效力。与之相对应,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增加了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一定数量的民事纠纷将会通过人民调解这一特殊管道得以终结,可有效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压力。其四,快捷实现担保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要快捷实现担保物权,只有与对方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以拍(变)卖担保物的价款接受清偿,协议不成时,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实现债权。而生活中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协议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微乎其微。如今,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规定了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程序,并且,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可径行裁定拍(变)卖担保财产,债权人依法院裁定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部分案件可不经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其五,完善督促程序。民事诉讼法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是快速解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一旦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督促程序便必须终结并让债权人另行起诉;因此,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并未起到应有的法律效用。有鉴于此,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督促程序作出了必要的完善,规定了支付令失效后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除非申请人不同意提起诉讼,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司法成本。其六,缩短申请再审期限。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已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缩短为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已比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大大缩短。督促当事人尽快行使权利、缩短民事诉讼流程的立法用意十分明显。其七,打击恶意诉讼。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等不当目的而进行恶意诉讼现象,确实存在,使社会诚信渐行渐远、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遭到侵害;为打击恶意诉讼歪风,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作出了原则规定。
八、增强司法透明度。其一,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有待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些裁判文书说理苍白或根本没有真正的说理,一定意义上导致了部分当事人缠讼或上访。因此,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特别强调了裁判文书的中应当写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对促进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将起到一定作用。其二,开放查阅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一向只送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关人员无从获知。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公众原则上均可查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一看似不经意的法律规定,其实将影响深远,说明我国在实现司法透明、公民监督司法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人民法院落实这一法律规定的最好办法,应该适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公布在其官网上,以方便公众查阅。
当然,最好的法律还须业内外人士大力推行。但愿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带来更加清新气象。 (江苏赛杰BC.Game免费注册所 严建坤撰稿)